真见众评

更新时间:2025/06/23。

江苏南通一村民侵占公共人行道非法获利、损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利益,街道办和村委会包庇,涉嫌违法被提起诉讼!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东街道永护村,该村村民王某侵占公共人行道,并将侵占的部分人行道并入其农田非法获利。经包某杨某向南通市通州区兴东街道办事处(下文简称“街道办”)申请要求行政处理后,街道办和南通市通州区兴东街道永护村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下文简称“村委会”)违反法定程序和包庇王某,实施了行政裁决并得出错误裁决结论。侵害了村民“原有”通行权和限制了村民“原有”公共空间利用权、并导致与人行道相连的包某杨某一侧农作物遭踩踏,侵害了包某杨某“原有”农作物收益权

包某向街道办提出请求并要求行政处理,2022年7月5日街道办及组织村委会前来被侵占公共人行道现场,未按规定程序通知包某到场参与,也未听取特别是包某等多数村民的意见,而是通知包某农田共有人杨某到场。街道办当场实施了行政裁决,并形成了裁决笔录,且程序性要求杨某签字。强调一下:包某为农田实际耕种人,也是与王某发生争议的实际当事人。虽与杨某为母子,但早已分户,且未有证据表明杨某获得包某任何授权。情况街道办和村委会是心知肚明!

街道办实施的裁决行为及结论导致王某非法侵占变有据占有,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利益!包某认为街道办和村委会违反规定程序、并包庇王某。在包某杨某提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前,多次向其陈述王某侵占公共土地的事实和侵害自己利益的行为,并提供了相关合法证据,明确认为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裁决结论明显错误;且提出申诉,要求纠正和立即恢复公共人行道原状,街道办和村委会仍然不作为。

事后恐吓包某杨某,以及串通、篡改裁决现场笔录,并诬陷包某杨某“协商后反悔”。

包某出示有力证据:1.包某建房批复中关于争议公共人行道属性标注;2.争议公共人行道包某农田一侧有无争议原始界址桩,而王某农田一侧没有界址桩;3.现场录像及录音均证明街道办实施的是行政裁决行为,且未有迹象证明杨某与王某是“协商一致”的情形;4.向街道办书面请求行政处理的邮寄签收凭证;5.包某要求街道办和村委会 提供由其保管占有对本案认定有重大影响的原始材料的申请。

行政裁决现场笔录,工作人员不签字署名、不加盖公章、不制作规范文书、不解释和不答复。客观上街道办实施的行为特征是符合农村土地争议依申请行使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且其对土地争议有行使行政行为职权。

为了维护村民及包括包某杨某的通行权、公共空间利用权和包某杨某农作物被侵害的事实。包某杨某依法向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向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一审二审均被驳回。

 

对包某杨某提交的有力书证、视频、录音;包某杨某农田权属范围是明确和无争议,且有无争议原始界址桩及位置的事实等证据;要求街道办和村委会提供保存占有对本案认定有重大影响,涉及第二轮王某承包地争议范围及争议公共人行道档案材料;街道办保存占有对本案认定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裁决现场笔录书证涉嫌篡改和属性的争议。

一审在未经辩论质证和开庭等法定程序,一审法院就直接驳回并送达裁定书。二审未对一审全面审查,且庭审刻意回避敏感问题不谈,而是采信街道办、村委会的辩称妄想逃避责任的理由:1.不认为实施的是行政行为;2.不存在应当履行行政行为而未履行的情况;3.回避违反法定程序;4.回避争议人行道一侧包某杨某农田有无争议界址桩及王某农田无界址桩的事实;5.王某未侵占;6.对包某杨某赔偿无据;7.现场行政裁决笔录辨称为杨某与王某当场“协商协议”;8.杨某是包某代表;9.当庭建议包某杨某与王某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并驳回包某杨某诉求。

审判长为何回避包某递交的有力书证等证据。不对街道办和村委会违反法定程序、不对现场笔录属性争议和涉嫌篡改的行为进行辩论和质证;况且争议公共人行道现仍是村民日常生活生产通行的一条通道的客观事实并未改变。裁决结论中涉及人行道宽度变窄的认定依据是什么?程序是否合法?又为何街道办和村委会不提供由其保存占有第二轮王某承包地争议范围及争议公共人行道的原始档案材料?本村民小组实施第二轮土地承包分配时间是在包某建房批复审批前即为1989年,但第二轮承包地真正确权时间是什么时间?并不是1997年,而是近年,即实际确权时间是王某侵占发生之后。且包某杨某早已明确要求街道办和村委会提供1989年王某承包地权属范围及争议公共人行道原始档案材料,明摆着原始档案材料对本案认定胡重大影响。街道办和村委会拒不提供,其目的是明显的!为何审判长看不出?对此事实法庭为何不要求街道办、村委会和王某对其辩称理由举证证明?举证权分配明显不公。法庭又不将这些特别是包某杨某农田原始界址桩等重要案情载入裁定书!而是采信街道办、村委会和王某辩称的无事实及依据的理由,且载入了裁定书。让人费解和质疑!

对于本案,二审裁定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是片面的、错误的,且认定事实明显不清

而应当适用及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个人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 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明知实际与王某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包某没有任何授权的情况下,街道办不通知其到场参与,明显剥夺了包某合法权利。也明显不符合《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程序明显违法

应以尊重事实的原则,来维护公共利益。街道办对包某杨某2022年4月9日向其申诉,并要求其纠正,其采取不答复、不作为的行为应是违法行为。

公职人员应该是智慧的、具有洞察力和良知的人!“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公平公正分配举证权”。这里的事实不是一方口述的事实,而是有相关证据所证明,所呈现出来的事实。如果他们的关注点是在快速结案,或者是有意 拖延受理,其目的是很明显的。如其不关心案件的真相,不主持正义!那可以想象,有多少无辜的老百姓会被冤枉和漠视!

包某杨某仍坚持通过公力救济的渠道主张公正。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并于2024年2月11日向省高院递交了再审书面申请,经过两次材料补正后,最终于8月申请材料符合了规定要求。但至今省高院仍未依法受理或申请人收到任何通知文书。明显省高院依法受理及审查已超期了

 

依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等规定。现又于2025年5月5日向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递交了书面申请,且物流信息显示次日已送达。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及审查,启动司法监督和抗诉程序。现已过了一个月多,申请人仍未收到书面通知!次月14日,申请人再向市检察院邮寄了要求其依法受理并送达书面通知的请求书。

不知省高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将如何及时、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落实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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