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东街道永护村,该村村民王某侵占公共人行道,并将侵占的部分人行道并入其农田非法获利。经包某杨某向南通市通州区兴东街道办事处(下文简称“街道办”)申请要求行政处理后,街道办和南通市通州区兴东街道永护村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下文简称“村委会”)违反法定程序和包庇王某,实施了行政裁决并得出错误裁决结论。侵害了村民“原有”通行权和限制了村民“原有”公共空间利用权、并导致与人行道相连的包某杨某一侧农作物遭踩踏,侵害了包某杨某“原有”农作物收益权。
包某向街道办提出请求并要求行政处理,2022年7月5日街道办及组织村委会前来被侵占公共人行道现场,未按规定程序通知包某到场参与,也未听取特别是包某等多数村民的意见,而是通知包某农田共有人杨某到场。街道办当场实施了行政裁决,并形成了裁决笔录,且程序性要求杨某签字。强调一下:包某为农田实际耕种人,也是与王某发生争议的实际当事人。虽与杨某为母子,但早已分户,且未有证据表明杨某获得包某任何授权。情况街道办和村委会是心知肚明!
街道办实施的裁决行为及结论导致王某非法侵占变有据占有,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利益!包某认为街道办和村委会违反规定程序、并包庇王某。在包某杨某提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前,多次向其陈述王某侵占公共土地的事实和侵害自己利益的行为,并提供了相关合法证据,明确认为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裁决结论明显错误;且提出申诉,要求纠正和立即恢复公共人行道原状,街道办和村委会仍然不作为。
事后恐吓包某杨某,以及串通、篡改裁决现场笔录,并诬陷包某杨某“协商后反悔”。
包某出示有力证据:1.包某建房批复中关于争议公共人行道属性标注;2.争议公共人行道包某农田一侧有无争议原始界址桩,而王某农田一侧没有界址桩;3.现场录像及录音均证明街道办实施的是行政裁决行为,且未有迹象证明杨某与王某是“协商一致”的情形;4.向街道办书面请求行政处理的邮寄签收凭证;5.包某要求街道办和村委会
提供由其保管占有对本案认定有重大影响的原始材料的申请。
行政裁决现场笔录,工作人员不签字署名、不加盖公章、不制作规范文书、不解释和不答复。客观上街道办实施的行为特征是符合农村土地争议依申请行使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且其对土地争议有行使行政行为职权。
为了维护村民及包括包某杨某的通行权、公共空间利用权和包某杨某农作物被侵害的事实。包某杨某依法向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向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一审二审均被驳回。 |